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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拆迁律师:做了这些事儿,你的征收补偿很可能提升不上去了!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5-02

导读:在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的核心诉求就是要提升补偿数额,实现在法律框架内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围绕这一目标,自然是“有所不为,有所必为”。从大量的实践经验中看,一旦被征税人作出以下这些事儿,其征收补偿的提升就将不会面对较大的困难,甚至可能最终难以接到满意的效果。这究竟都包括哪些事儿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直截了当地竖起答案,期望大家千万不要在稀里糊涂之中将自己的案件人为操作成“疑难案件”……

【已经签定征收补偿移往协议】

签定征税补偿协议,意味着被征收人通过意思自治对自己的补偿权益展开了处分,与征税征地方就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情形下,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征税人一方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主张撤销、变更甚至证实协议无效。

同时,鉴于征税补偿协议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合约,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种明确行政不道德,故其本身必须不具备一定的稳定性。这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裁判,在已经签定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协议不因征税决定遭到确认违法而当然违宪,被征收人也有可能因此丧失对补偿移往方案进行维权的权利。特别是在其已经领取补偿款、住进安置房以后,再想对补偿安置答应更是难上加难。

一些被征税人会主张自己在签约时遭遇了种种逼迫、威胁,但这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在许多案件中,法院均未说法被征税人的这类意见,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征收维权的现实难度。

【已经展开“实签约”】

“实签约”程序不同于前述签定月的补偿安置协议,但同样不会对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产生重大影响。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18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不含棚户区改建)必须征税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税要求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税补偿方案签定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税补偿方案确认的签下期限内达到签下比例(不得高于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下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于签下期限期满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税要求终止继续执行。

据此由此可知,预签的补偿协议与正式的补偿协议从内容上看几乎没区别,只是存在一个“签约比例达成与否”的生效条件。而这个条件是否构建,某一明确的被征税人是完全无法掌控的,相当于一旦预签约,你的补偿安置就要掌控在其他人的手中了。

一般而言,实现签约比例是很大概率的事件。因应精心设计的奖励金政策,少有达不成比例的情况发生。

故此,虽然协议前面带一个“预”字,但被征收人还是要三思而后行。

【已经签订“先行迁往拆除协议”】

不同于上述两类“协议”,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并无任何法规依据,而属于在某一具体项目的补偿方案中的“创意”事物。

顾名思义,这类协议就是拒绝被征税人同意“先拆房,后补偿”,事实上违背了590号令“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但在实践中,仍不会有一些地方在司法裁判中认可这类协议的效力,认为被征税人系对自己的房屋自行处分,征收方据此拆除房屋并无不当。

显然,这类协议为征收方“违法强拆”找寻到了理由,也为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制造了障碍。房屋一旦被拆除,一方面会导致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价值、停产歇业损失等补偿的原告困难,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被征收人丧失在协商谈判中的主动地位。“拆了”和“没拆”,就维权而言区别巨大。

总之,这类看起来就显著不靠谱的协议,无论征收方如何威逼利诱,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拒绝配合签署。

【因不当维权行径而被追究责任法律责任】

一些被征收人面临逼投、骚扰和强拆会采行各种不理智的举动,以暴抑暴进行正面抵抗,甚至与拆迁人员、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这种作法是一定要极力杜绝的。一旦被征收人因这些不道德而被追究法律责任,面对行政处罚甚至是刑罚的时候,征税维权也必将面对巨大的困难。

从某种意义上说,维权是需要意志和决意的,能够坚决下来的总是少数人。而一旦人被捉,人身自由被褫夺,补偿安置的提高也似乎沦为了第一要务以外的事情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要提醒大家的是,上述4件事儿虽然不会给征收维权造成巨大困难,但绝不是说道就毫无希望。若涉嫌房屋、土地的补偿数额显然显著偏低,被征税人也一定要吸取教训、重拾信心,尽早咨询专业征税维权律师,将自己的维权从速调整返正确的轨道上来,防止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负责任的律师一定会理性、全面的分析你所面临的局面,将其中的风险、难点一一释明,是否再努力尝试,一切仍由被征收人自己决定。(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