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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胜诉|“三改一拆”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0-07-17

■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百家号■本文作者:国艺凡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简介:对于那些具备一定地域特征的项目性质而言,只要其系由政府主导的征收性质,就应该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或者《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征税程序步骤进行。无论叫什么名,都不影响被征收人的依法权利救济,也不会沦为征收方回避法定职责的理由。

【案件回放:征税项目却被责令拆毁违章建筑?】

2019年7月2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做出温政发〔2019〕26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某镇杭温路西侧、长泾路北侧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征税范围涵括二委托人经营场所的全部建筑物。

依靠个人生活经验和法律常识辨别,Z先生和C先生均认为征税补偿方案不合理,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有一点怀疑,因此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定补偿协议。

但是,2019年8月14日,C先生和Z先生均收到了一份《通知》,由温岭市某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张贴在二位经营场所的外墙上。

内容为责令C先生和Z先生10日内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迫拆除。然而,C先生和Z先生的经营厂房均享有合法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并不同意前述《通知》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内容,且开始猜测自己是不是遇上了“以拆违促征地”。

两人最终自由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督导律师黄艳律师代理其案件。

【律师代理:依法控告涉嫌房屋征税要求】

承办案件后,黄艳律师结合征收要求、征税补偿方案等内容初步确定征收要求存在操作上的违法之处,指导C先生和Z先生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并同时驳回撤消征税要求之诉。

结合信息公开申请人取得的回应内容和温岭市人民政府一审时获取的证据材料,黄艳律师发现温岭市人民政府做出涉嫌征收决定时存在未依法进行社会平稳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未依法征求被征税人的意见并修改、未由被征税人协商指定评估机构、存储补偿安置资金否做到存疑等一系列问题。

一审庭审中,黄艳律师提出前述征税要求中不存在的问题并展开详尽地阐述、解释。最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涉嫌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求确保。

【律师解析:征收要求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化操作者”】

在我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是为了保障相关单位、个人的私人利益不被侵犯,国务院于2011年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主体、程序、内容均做到了严格的容许,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要求时需要严格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展开,不能肆意实施征收。

本案中,其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平稳风险评估;房屋征税要求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要求。

而本案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风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征收项目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被告没获取证据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经递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其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做出房屋征税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该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被告亦没有获取相应证据证明其征税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不能的责任。

其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税人协商指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认,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国家、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本案中在公布征税决定之前即自行邀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必要褫夺了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故征收决定最终被法院裁决证实违法。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有两点:一是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决定的审查,可严苛依据590号令的规定逐条进行,此为比较成熟的权利救济方式,大家可充分自学糅合;二是对类似于“三改一拆卸”性质的项目,究竟是“改(建)”还是“拆违辟”,所限于的法律、程序和最终若无补偿移往均不同,被征税人一定要具体区分自己所面对的情况,切勿将有所不同的行政行为搅在一起最终影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