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拆迁房产纠纷律师-专项服务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0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减缓和***征税土地的必须,在广大农村地区也有可能出现农村房屋
的现象。很多的纠纷和问题也会随之产生。
农村房屋征地纠纷的注意事项
(一)补偿标准较低
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税前三年平均值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是否科学尚待厘清。且该法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房屋仅作为附着物对待,并将补偿标准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而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违背立法法的规定,没严苛按照授权目的行使该项权力,将该授权给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为了增加土地储存成本,维护地方***利益,通常将补偿标准规定较低。
(二)随意性大
在农民房屋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有的拆迁人暗箱操作者,与被征地农户签订拆迁移往补偿协议相当严重缺少公开发表、公平性,对同样被征地农户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移往补偿结果不一样;另外,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交由村民会议按照***议定程序要求,补偿标准随意性大。
(三)征地协议突显家事代理性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仅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不少征地补偿协议不是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户主)订立的,而是在本人未签字或许可的情况下,由拥有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其他家庭成员以自己名义与拆迁人议定拆迁补偿协议,此类征地协议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家事代理的性质。
(四)处置难度大
1、案情复杂
农民房屋征地纠纷案件征地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纵横交错,其中有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户的补偿安置关系,有被征地农户与承租人的腾房关系,拆迁人与委托征地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还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被拆迁农户、拆迁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等,由此构成案情错综复杂。
2、群体性纠纷多,社会影响大
由于城市发展和旧城改建建设中,多为集体拆迁或片区拆迁,虽然被拆迁农户的情况千差万别,但各被拆迁户拒绝获得合理的移往补偿等方面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一共同利益使各被拆迁户结为一个个小的群体,一旦与被征地农户再次发生纠纷,就更容易发生群体性***、静坐等事件,社会影响大。
3、息诉工作难做
此类纠纷诉至法院,往往是拆迁人与被征地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达到不能调和的程度,且司法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认识不尽一致,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和认可度大不受影响,极有可能重复缠诉,不利于双方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已沦为当前当事人涉法***案件的重点。
小编入您整理的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关于解决问题征地纠纷需要注意的内容。
张彬律师,二级高等律师,前法官,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等合伙人、管委会委员、疑难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加盟惠诚前系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等合伙人。张彬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二十八年,曾专门从事九年中级法院刑事、民事审判工作,任专职律师十九年,其中兼任高等合伙人律师十五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律实务科学知识,良好的分析、辨别、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张彬律师在刑事申辩及民商事诉讼领域具备非常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业绩,擅长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财产犯罪等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业务以及公司商事争议、各类合同纠纷、建筑房地产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问题、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备钻研及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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