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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村民土地被征收却不知情,法院判决区政府重新复议,盛廷律师胜诉!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06

原标题:贵阳村民土地被征收却不知情,法院裁决区政府重新复议,盛廷律师胜诉!

在农村,经常有一些村民的土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闲置了。这时候,老百姓通常不告诉该怎么处置这类事件,造成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今天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忽然收到土地接管公告后,及时申请人信息公开发表,并根据信息公开内容驳回行政复议,最后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判决,为自己争取到了理应的权益,保障了自己的财产安全。

案情概述

邓先生等17人在贵州省贵阳市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19年6月,贵阳市某区政府公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后,国土资源局某分局相继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是该公告的内容邓先生等村民并不知情

2020年8月7日,邓先生等人所在的乡政府发布公告拒绝征用上述公告内的土地,并要求村民3日内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村民看见公告后还没有再也反应,土地就被非法闲置了。

2020年9月,邓先生等人向贵阳市某区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人,接到恢复后才得知2019年的公告内容和用地批复。村民们都觉得这一用地国家发改委相当严重侵犯了村民的权益,于2021年1月申请人行政复议,区政府以超出驳回期限为由驳回驳回申请人。于是村民邓某等人商议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黔01行初95号

案由:贵阳17人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庭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省贵阳市邓先生等17人

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黔府行复驳字[2021]XX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上诉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就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 钟常鸣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行政复议否多达复议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做出的行政不道德负起举证责任,应当获取做出该行政不道德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多达法定的复议期限为由上诉其驳回申请,需要由被告原告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期限。

而贵阳某区自然资源局开具的《关于未接到某区2017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税第一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所不同意见的情况说明》和某区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解释》,均无法直接证明原告已经知悉案涉的用地国家发改委,以及案牵涉《征用土地公告》和《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张贴的时间和地点,不能超过原告已经知晓案涉用地国家发改委的证明目的。

另外,庭审中虽然被告获取了《征用土地公告》和《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明分局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的张贴照片,但在诉讼中被告未将张贴照片原件以及原始载体作为证据递交。因此,被告做出案牵涉驳回决定的无罪,应当予以撤销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控告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告诉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该告诉行政不道德内容之日起最久不得多达一年。”之规定,本案用地国家发改委未告知相对人驳回期限,故对该批复申请人复议的期限参照适用最久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原告在2020年9月30日接到贵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答复书后才知道用地国家发改委涉及信息,于2020年11月驳回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接纳

胜诉裁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裁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不道德:(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9日做出的黔府行复驳字[2021]XX号《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决定书》;

二、被告就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不道德;

胜诉意义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重新作为行政不道德是维权的关键,老百姓可以通过行政机构重新作出的行政不道德依法获得适当的补偿与赔偿。维权的目的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在行政机关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掌控有大量的信息,老百姓作为接管方,正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就变得极为重要。本案中,行政机关在老百姓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强占老百姓的土地是违法且不负责任的不道德。本案胜诉是法院对于老百姓依法维权的赞许,也是法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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