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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遭确认违法!律师教你审查其是否合法的10大要点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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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金长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简介: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在征收过程中,因牵涉到被征税人重大的财产权益,征税主体作出的征收要求应该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的程序。而征收主体也应付征收要求是否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要件,负起举证责任。故在举证期限内,行政机关没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即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出征税决定,征收要求将被法院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H省X市G县国营农场的居民郑某等3户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21年5月12日,G县政府张贴公告,对G县国营农场段建设项目做出房屋征收决定,郑某等3户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

三家人因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与G县政府工作人员持续沟通未果,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金长胜律师。

金长胜律师向三户的代表分别理解了情况,查阅了相关证据,要求指导当事人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嫌房屋征税决定。

金长胜律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以下全称“征补条例”)中的如下两条规定来证实县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征税要求。

1.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展开论证并不予发布,征询公众意见。印发期限不得多于30日。

而本案中郑某等3户均未接到征收补偿方案,也未征询其意见,且被告县政府未获取证据证实征收补偿方案已向公众发布,更无法证明征求意见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2.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平稳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要求牵涉到被征税人数量较多的,应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要求;

第二款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该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于本案涉及100多户被征税人,在庭审中被告县政府也认可了该征税项目人数众多,所以征税决定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而县政府没获取证明征收决定已经常务会议讨论且补偿费用足额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可确认该征税决定做出的程序违法。

综合上述事实,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豫15行初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征收要求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确保。


律师提醒

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10大要点

征税是强迫交还公民的不动产权,不动产征收牵涉到被征收人根本性的财产权益。对于《房屋征税要求》是否合乎法定拒绝,一看其否合乎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拒绝,另一方面看其作出的程序否合乎法律规定。

简要来说,实质要件就包括以下几点:

1. 否合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共利益的范围包括:国防外交、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及其他;

2. 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是否合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否列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否依法制订了征收补偿方案;

4. 否展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 征税补偿费用否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程序要件则还包括:

1. 房屋征税的启动程序。房屋征税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 时限规定。制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

3. 听证程序。印发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指出征税补偿方案不合乎本条例规定的,还应该组织听证会;

4.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及政府常务会议辩论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展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牵涉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 房屋征收要求的发布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该写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不管是实质要件或是程序要件,都要合乎法律规定,被征收人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及时驳回,也可以视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驳回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所附:(2021) 豫 15 行初 69号 行政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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