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拆迁维权律师
律师讲堂
当前位置: 主页 > 律师讲堂 > 正文

最高法判例: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其与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无效?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23

来源 / 鲁法行谈

☑ 裁判要点

当事人作为农村居民,与买房人签定《房屋及宅基地出让协议》。基于买房人在此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征地改建时的房屋也为其新的改建的事实,政府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等材料,与其签订涉嫌《拆迁补偿移往协议》,已履行了谨慎审查的职责。另外,《房屋及宅基地出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时逢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帮助受让方发给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誓约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虽然该出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当事人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给多年并已获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展开移往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合乎法律规定。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征地已丧失了居住和用于功能,已转化成为拆迁利益,如当事人对拆迁移往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自行解决问题。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以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

合议庭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女,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寄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华,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双阳,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议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乔耸,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合议庭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坤法,男,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庄。

李红因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张坤法证实行政不道德违宪及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行终24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合议庭。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雪梅、梅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红申请合议庭称:一、张坤法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因法律障碍和双方争议没能遵守完,房产及宅基地的物权权属自始至终归属于合议庭申请人,张坤法对本案牵涉房产和宅基地不具备物权。中原区政府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移往协议》,侵害了合议庭申请人的房产物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二、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仍以《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的内容作为本案裁决的事实依据,显然错误;三、中原区政府以其成立的柿园村拆迁指挥部直接参与和介入应由拆迁人分担的征地活动,并与张坤法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掌控城镇房屋征地规模,严苛征地管理的通报》的涉及拒绝;四、张坤法未对合议庭申请人的房屋展开重新扩建,且其没任何证据展开佐证。即使张坤法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展开改建,在其不具备物权且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是非法行为,并不能改变合议庭申请人对房屋和宅基地的物权权属;五、原审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民事法律关系逻辑恐慌。请求:一、撤消(2016)豫71行初91号行政判决和(2016)豫行终2471号行政裁决;二、改判证实中原区政府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移往协议》违宪;三、改判中原区政府按照《中原区柿园村征地补偿移往办法》的标准补偿合议庭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被拆卸房屋损失,并参照中原区政府柿园村征地指挥部与张坤法签订的《征地补偿移往协议》补偿合议庭申请人搬迁移往房屋396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损失49560元,迁往退休金、过渡性费及奖励酬劳等101032元(过渡性费暂计24个月,其后之后计算出来至实际搬迁移往之日)和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四、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指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红要求证实《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是在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坤法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驳回的。基于张坤法在此长期实际用于居住及征地改建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扩建的事实,中原区政府根据张坤法获取的《房屋及宅基地出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柿园村附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张坤法签订涉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谨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另外,李红与张坤法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誓约了如时逢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帮助受让方发给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誓约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有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征地安置中牵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违宪,但李红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出让交付给多年并已获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证实中原区政府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移往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移往补偿,违背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未予支持。目前,涉嫌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用于功能,已转化成为征地利益,如李红对征地移往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自行解决问题。综上,李红的合议庭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上诉再审申请人李红的合议庭申请。

审 判 长 阎 巍

判 判 员 刘雪梅

审 判 员 梅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 记 员 曲飘原

注:本案案例仅供研究交流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