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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看,征地必须保证这几项,别昧着良心乱征地、强拆迁!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23

一、保障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税被减少

征地旨在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提升老百姓生活质量,农民朋友生活居住于的房屋和土地,被依法征收,首先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不被减少,其次还要合理提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移往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移往的农民保持原先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移往补助费。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移往退休金的标准。

二、坚决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须,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要求(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必须;(三)由政府的组织实行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维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必须;(四)由政府的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组织实行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领先等地段展开旧城区扩建的必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融合以上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必须时征税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苛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牵涉到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移往后征地,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于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该先补偿、后搬迁。”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双方可以就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缴纳期限、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和地理位置、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周转用房移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迁往时间和搬迁费、过渡性方式和过渡性期限等这些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在达成协议一致后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在征收方完成上述事项后,被征收方在实施搬迁不道德,可仅次于程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法征地、禁止使用暴力手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此可知:“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收人迁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处分;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五、补偿费应合理移往

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所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到农村土地总承包纠纷案回口认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组顶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订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的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接到的土地补偿费。征泄低精地补偿移往方案确认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缴纳适当份额的,应予反对。

移往退休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必须移往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移往的,安置退休金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用于;(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移往的,安置退休金派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同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作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总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予以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誓约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放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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