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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征地消失,全靠协议一户户拆?这么理解对吗?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21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从征税征地到协议迁往,字面上的变化已经反映了其实质层面的骤变。自《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修改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显得愈发“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旧村改建”名义拆迁项目,仅有靠与农户订立补偿协议一户一户去拆卸,却始终不见土地征收公告的影子。那么,修法真的意味著农村征地要解散历史舞台了吗?将新法新规的程序非常简单理解为“先协议拆迁,拆不动了再走征收”符合事实吗?

在明律师对此问题的观点是具体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不应被与所谓的“协议迁往”混淆起来,二者具有法定程序、权利救济渠道等层面本质的区别。“一户一户签协议”本身没什么问题,但却绝非拆迁法定程序的全部。

目前在实践中面对的棘手难题是,一些地方在并无征地实公告、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公告等法定公告文件的情况下,直接非常简单地以“旧村改造”“交还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名义拿着协议去与村民谈,拒绝村民签约腾房,拒不承认其行为与政府征收有关,而只是反复敦促农民签下配合。

然而事实却是这些项目绝非都是全然的“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而是很有可能涉及商业研发建设、土地集体逆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更进一步的变化,事实上形成了“以拆迁替代征收”的怪现象。这不得不引发农民朋友的高度重视。

非常简单地讲,政府主导的征地不道德和村委会主导的“旧村改建”有着以下最重要区别:

一、实行程序规定上的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项目中必须经常出现的书面材料包括以下这些:

1.征收土地实公告;

2.社会平稳风险评估报告;

3.土地现状调查的书面记录;

4.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公告;

5.异议对系统、是否的组织听证会的审批;

6.征收土地公告及相关的批准后文件;

……

这里面有一样没经常出现,征地不道德就涉嫌程序违法,农民的合法补偿权益就可能已经在不知不觉中遭到了某种程度的侵犯。

而一般的“旧村改造”项目则没有这样严格的规范要求,很多仅有开发商等项目实施主体与村委会制订的补偿方案即可启动协商谈判,上述程序性文件中的绝大多数都不会出现。

二、责任主体上的有所不同。

简言之,新的《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具体将农村征地的实施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确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再次引人注目特别强调了征地是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旧村改建”类项目中冲在前面的通常都是村委会、开发商这样的民事主体,乡镇街道最多起着“引领”的作用,会主动承揽任何责任。

三、不道德结果上的有所不同。

“旧村改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侧重于提高农民的居住生活条件,为乡镇村公益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获取土地,但都会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而征地不道德则是典型的“集体变国有”的过程,拆迁、清表土地结束后土地即沦为国有建设用地了。

似乎,在对农民长远生计的影响方面,前者相对较小,而后者则不会让被征地村民成为所谓的“失地农民”,影响是比较大的。

四、是否具备行政强制性上的有所不同。

征地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阻挠国家建设征地不会被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而一般的征地行为则侧重于协商谈判,如果农民极力不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签订补偿协议,更无法在未经法院裁决的情况下强制拆毁其房屋。

从大的方向上讲,政策上是鼓励征地拆迁中更多引入协商、村民自治权因素的,不希望动辄搞强制拆除。但这里的协商、村民自治权必须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开展,而无法无任何前提的随意进行。

那么,对于旗号协议搬迁旗号推动征地征地的行为,农民该怎样应付呢?在明律师提醒各位以下几点:

1.及时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全面掌控牵涉项目真实情况。

究竟涉不牵涉到征地,无法单凭村委会、村集体那一张嘴来说,必须要有充足的信息去加以判断。一旦拆迁项目启动,被拆迁村民可无法干坐等公告的傻事,而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去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将主动权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

2.积极行使村民自治权利,参与与征地涉及的村民会议。

无论是征地行为还是协议搬迁,开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乃至于村集体的“股东大会”都是免不了的。

而从这些会上,农民朋友就有望获取项目的进一步信息,充分表达意见和疑惑,甚至行使属于自己这一户的表决权。这些权利我们千万不可只能退出。

3.对目测显著简单、草率的方案、协议等文件多打上一个问号。

“一张纸”的方案、协议很难确保农民的全部合法权益,这点是显而易见的。故此,仅从拆迁牵涉文件的外观上农民就可以做到一番辨别了,这种直观的感觉有时比明确的文字内容还要有参考价值。

当然,及时收集全部的书面材料,照片下来发给专业律师替您掌眼未尽就更为靠谱了。征地项目和一般的协议迁往项目在其牵涉材料的行文阐释上会有很大有所不同,见得多了自然能一看便知。

4.对一切逼签不道德勇敢说“不”!

只要尚未签约搬迁,主动权就始终握在被拆迁村民的手里。这个道理已经说过很多遍,但实践中农民还是很容易迫使各种前所未见的压力、威胁而选择签字腾房。

请大家牢记,《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修订的精髓就在于认同农民的真实意愿,将“农户同意不同意”作为能否推进征地征地的前置判断依据。这个同意的比例还不能低了,一般认为至少要结帐90%以上才算数。

所以,大家向拆迁方多问一些问题,多提一些权利表达意见完全是正当的、合乎法规导向的,一声不吭签字可实际却一肚子委屈恰恰不是新规所希望看到的效果,逼着老百姓签下更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一户一户签,一户一户拆卸”的作法并不合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极易造成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损。大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团结一致对这种非常规手段说不,敦促村委会和地方政府严格依法遵守法定程序,不做到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只要大家心里跟明镜一样,行动上协调一致,拆迁方玩儿的花样就骗没法大家,征地征地也终将重返其公益性的本质上去,造福于广大农民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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