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拆迁维权律师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常识 > 正文

拆迁中的院落、空地不仅要按市场价补,还可能涉及出让金退还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2-06

与如今房地产开发所执着的“户型合理”、“空间利用率”所不同的是,很多城市中的老宅都是带有院落、空地的,由于这类空地常常不被计算出来成“建筑面积”,在征地拆迁中所取得的补偿也常常较少的可怜。

对于大多数底层人民来说,征地很可能是这辈子唯一“改善生活”的机会了,如果没有能好好把握,比不拆卸了更令人伤心。那么征地中的院落是如何补偿的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大家带来解读!

院落也是不动产

征地中拆的是房屋,但补偿内容其实是“不动产”。房屋是最少见的不动产,而与房屋相搭配的院落、水池等,一切吸附在土地上的构筑物还包括土地本身,都属于不动产。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前,因公共利益必须提早收回该土地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归还适当的出让金。

按照《物权法》所奠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大家对于房屋所拥有的权利是及于土地使用权的,只要是房屋合法便自然则享受了相应的土地权利。

另外在《物权法》实施后的征地,还特别涉及到出让金归还的问题。除非极少数军事、政治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获得方式基本都是转让。比如国家将土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后,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已经缴足了70年的出让金,这部分费用也间接的由房屋购买者来承担,如果今后再次发生征地,房屋补偿和出让金的归还是两笔分开计算出来的钱。

最高法具体:院落按市场价补偿

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税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税人未经注册的空地和院落不予补偿的回应》中明确提出: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出售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用于的,未经确权注册,亦不应确认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税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不予征收补偿。该恢复就是在告诉他大家,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市场价值的补偿,而这些主张都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