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应该以谁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谁行为谁被告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05
原标题:房屋被拆迁后,应当以谁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谁行为谁被告
在征地拆迁中,因拒绝接受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而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不道德时有发生,房屋被拆毁之后,多数被征税人都不知道是谁强拆的,想要控告维权时也不告诉要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被征收人即使立上了案,提起了相关的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往往会因起诉对象不是适格被告而被法院驳回等,导致许多被征收人不是错失了维权机会,就是控告没有获得实质性的结果。
而有的被征税人呢,虽然法院按照“推定原则”确认了拆迁主体,但被征税人要想取得合理的赔偿金,还必须很长一段时间。这不仅让被征税人丧失了很多宝贵的时间,同时也让法院出现剧增态势。最高院在近日拒绝接受采访时就表示,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不熟知或者为了提升首府级别,在作出行政不道德的行政机关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情况下,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被告,造成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经常出现剧增态势,也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无法获得及时有效救济。
因此,为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准确确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一下新规中是如何来确保被征税人权益的。
违法建筑被拆迁的主体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该《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行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迫拆毁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迫拆毁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毁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毁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背规划建设行为非法临时建设展开公安部门。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修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毁。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针对违法建筑,在实践中过程中,一般只有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是城管执法人员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有权公安部门或是拆除,如果当事人以县级政府为被告驳回诉讼,那么则是不可以的。
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农村房屋等被强拆后的拆迁主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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