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拆迁维权律师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常识 > 正文

征地拆迁的时候,不能满足这几点应当慎重签字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05

  征地征地牵涉到的是百姓基本利益,大部分被拆迁人不不愿轻易被征地的考量无非是征地征地后生活水平能否确保,尤其是农村,土地是大家赖以生存的根本,失地将失去基本的生活来源,因此对于征地有巨大的担忧。而且大多数人在遇上拆迁时并不知道应当限于什么法律、有什么法定程序,加之被拆迁人对于有关行政部门的不信任,从而造成双方矛盾愈演愈烈。被拆迁人在遇上征地时肯定是需要耐心,也要积极理解有关规定,但是如果不能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慎重签署同意征地。

  一、征地批文合法

  征地批文是征税过程中的关键性文件,我们都告诉征收是行政行为,一般的民事主体无权征税,既然是行政不道德那么就需要严苛遵循涉及规定进行,其中批文是征税方能否实施征税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税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征地批文中涉及的项目很多,包含的申请也很复杂,如果最开始的批文就存在违法情形,后续的征税行为也会为被拆迁人带来隐患。

  二、适格主体公布涉及公告

  首先需要明确,征税的适格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拆迁人在签收各类文件时要注意主体否正确,其他主体不能是实施主体,并不具备征收的主体资格。

  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发布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公告。

  三、按照法定程序征收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要遵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展开征税。比如,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发布征税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平稳风险评估、编成征地补偿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注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土地征收、公布土地征收公告、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等等。

  即使在征收中经常出现必须拆迁的情形,征税方也应该按照《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拆迁,比如,做出《限期拆毁通知》、《催告书》、举办听证会、作出《强制执行要求》、公告、实行拆迁等。

  总之,在征地拆迁中要最大化地维护被拆迁人的权利,而被拆迁人也要合理运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既不欺诈也不舍弃。

  四、保障被征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税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移往退休金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税土地应当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减少、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提高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要认同农村村民意愿,采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获取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移往等费用予以补偿,确保农村村民居住于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税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高于房屋征税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税房屋类似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适当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税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税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从上述几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来,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对于补偿金额,拆迁方也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面对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致意见的情形,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各种司法途径救济。

  

  【律师建议】

  在征收中必须注意的事项有很多,每个人遇到的情形都有些许区别,大家要融合自己的情况询问专业的律师,不要高估和隐瞒事实。在遇上不合理的补偿和违法征税的情形要敢于说“不”,勇于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求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