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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中,房屋自带院子、空地有没有补偿?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17

近日,有位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带有一点小院,但是在征地的时候,拆迁方没给院子的补偿,只给了房屋的补偿,于是这位当事人认为,相关部门的作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农村房屋或是一些国有土地上的别墅,通常都会具有一个或大或小的院子,可是在征地的过程中,院子、空地通常不会被评估机构选择性地消逝,会将此纳入评估范围内,如果没有划入到评估范围,那么空地和院落的补偿,被征税人自然就得到。

而且从实践中来看,有的征税方为了增加征税成本,一般也只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与被征税人被征税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退休金、投产歇业损失费、迁往费等。征税集体土地的时候,只不会给予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退休金及农村村民住宅酬劳、社会保障费,根本不会考虑到要给予被征税人院落或是空地的补偿。

可是,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具体地规定是否要对院子进行补偿。但是这也无法作为征税方不给予被征收人院子、空地的补偿的依据。那么,房屋具有的院落、空地究竟有没有拆迁补偿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税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该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回应》来告诉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征税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注册的空地和院落不予补偿的回应》中规定,“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用于私有的土地,土地改以国有后迄今仍继续用于的,未经确权注册,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不予征收补偿。”

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过程中,拆迁方不能只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还必须对院落、空地按照当时征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被征税人适当的补偿。

当然了,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院落、空地的,一般情况下也应该要给与适当的补偿,否则则很难确保被征收人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

对此,实践征税补偿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对院落或是空地未予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依据上述规定,主张院落、空地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做出上述这样的规定,其实也是在尽力地保障被征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避免征收方利用手中的权力,恶意增加被征税人应有的补偿。

因为在征地拆迁中,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老百姓又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少之又少,所以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征地方常常会利用老百姓这一弱点,想方设法地传输老百姓应得的补偿,或是以各种理由诱导被征税人自动退出空地、院落的补偿。

因此,凯诺律师警告大家,在土地征税、房屋征税补偿过程中,如果发现征税方有意无意地侵害自己的权益,那么被征税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那么,院落和空地应当如何补偿呢?

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应》中已经有所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税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税补偿。

也就是说,院落和空地的补偿,同房屋一样,也要按照当时征税时的房地产市场价依法进行评估,评估后才能确定最终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有拆迁问题,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不要等着征收方上门去找你谈判,千万不要认为征收方一天不给自己空地、院落的补偿,自己一天就不迁往,一直与他们耗着,久而久之他们自然就会同意给与其空地、院落的补偿,虽然这样可能会给征税方导致一定的压力,但从实践中来看,这样做的风险不会非常大,很有可能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掌控主动权,积极地行使自己享有的救济权,谋求在律师的帮助下早日获得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