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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院落空地有补偿!快收藏法律依据!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08

院落空地面积在征税时有补偿吗?补偿标准又是什么?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为大家展开详尽介绍。

国有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税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的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补偿中,不应将当事人合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税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也就是说,拆迁户的合法使用国有土地院落以及空地是有补偿的,要按照征收时房地产市场价给与补偿。如果征税方并没有将这部分面积给与补偿,想能省则省的话是权宜之计的!被拆迁人可以凭以上规定,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

集体土地上院落空地的补偿

大部分农村宅基地上除了建成的房屋外,普遍还有一部分空院面积,农村的院落空地也应该有补偿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该按照先补偿后迁往、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认同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获取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整个院落空间是农民住宅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对于空院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补偿,否则无法超过居住于条件有改善的标准。

院落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补偿,应当符合公平补偿的立法精神,不应当低于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否应该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回应》问了对国有土地上的院落空地的拆迁补偿问题。

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不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划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不予征收补偿。

同时这一精神也值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征地中糅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补偿应当公平的原则,补偿公平不仅应反映在被征税人之间,也应反映在征税方与被征税人之间。

基于上述规定,在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标准的时候,应该本着公平补偿的立法精神,对于空地面积也应该按照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标准给与土地使用权人必要补偿。

圣运经典案例

湖南姜女士在本地合法经营一家招待所,招待所有200多平米的大院子。2016年,因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江女士的招待所面临征税。在征收过程中,征税方没考虑空地的使用权价值,评估价格非常低,姜女士与征收方产生了分歧,针对该情况控告到了法院。

后环绕该案件实际情况,圣运律师明确提出了几点关键意见:第一,应按照办公用房补偿;第二,院落空地应该划入评估范围,按照征税时的房地产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第三,评估试点太早,应该考虑到价格因素变化。

湖南高院法院上诉后,政府部门马上找到当事人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当事人自由选择仅有货币补偿,一共补偿近七百万元!这个过程中,院落空地的相关补偿就占到了很大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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