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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案太低,京康律师出手,市政府最终败诉!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10-08

原标题:征税补偿方案太低,京康律师出手,市政府最终胜诉!

山东省某市孙某(化名)等七名村民起诉被告山东省某市人民政府一案取得胜诉判决,孙某等七人的房屋面对着被征地征地,因与征收方多次协商未果,听得周围拆迁户介绍史西宁律师办理征地案件非常专业,于是寻找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委托其不作代理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史西宁律师带大家理解拆迁户在征地征地中有哪些复议权利?被拒绝否合法?

案情简介

接受委托后,在京康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的协助下,孙某等七人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发表白鱼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

经过京康律师团辩论指出区政府批准的、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拟征税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安置方案未征求村民意见、未履行公告程序、补偿标准过较低,应当予以撤销。

因此依法向市政府申请人行政复议,但却接到被告市政府于2020年5月18日做出的《不予法院行政复议申请人决定书》,所依据的理由就是多达了法定申请期限,要求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人。

京康律师团观点

针对上述不予受理驳回的要求,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代理孙某等七人向山东省某市法院驳回行政诉讼,证实被告违法,拒绝撤消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决定书》该复议要求,并责令被告立即法院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且分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行政起诉书,反对了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撤消了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未予法院行政复议申请人决定书》,并且尚之信的一点是中院依法判决责令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立即做出要求,另外山东某市政府分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至此,本案在接受委托获得第一个阶段性胜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认为明确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告诉该明确行政不道德之日起六十日内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人期限的,申请人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之后计算。”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明确行政不道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有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人期限。”可见,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期限虽然原则上规定了60天,但并非排除正当理由等类似情况,未告知征收补偿决定似乎是属于正当理由。

史律师总结

实践中,不会出现拆迁户对补偿安置不失望,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的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则是申请的期限超期了,史主任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拆迁户要注意维权的时效性,无法无限制期限的去躺在权力上睡,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驳回诉讼更加能取得较好的维权效果。

本案中,被告市人民政府主张补偿方案已经公告,但并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这个证据被告市政府没有能提供,应当由市政府分担原告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并未超过最长五年的期限,因此市政府认为超过了法定驳回期限的决定是错误的,本案中院事实确认准确、我们的当事人孙某等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获得依法保护,下一步将继续为当事人谋求合理的补偿、提高补偿金额。

史律师温馨提醒

征地是一个长期斗争,必须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具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自学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辨别。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只能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http://www.sohu.com/a/493065010_120874110返回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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