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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企业巨额投资被违法拆迁,蓝秦律师助力胜诉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2-01-15

2016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受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A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的委托,代理其土地征税移往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甲方J公司,乙方A公司,就乙方的拆迁预付款事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书》,誓约甲方先期向乙方预付拆迁补偿费1500万元;乙方的“医药大厦”项目及土地应按照《XX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展开评估作价,待乙方的拆迁评估报告出来后,甲乙双方签定正式《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并依此为准,甲方缴纳给乙方的预付征地酬劳不予扣减。乙方不应保证“医药大厦”项目权属清楚,无任何产权、利益纠纷……本协议签订后经常出现任何经济、法律纠纷,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诺不影响炭市街综合改建项目的拆迁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西新国用《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约及缴付凭证、规划定点图及控规等申请。该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向甲方获取《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1月25日,以甲乙双方签订《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一》,在确认2010年2月5日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的效力后,就再次预付拆迁补偿款2000万元达成一致,并对其他问题不作了约定,但双方未对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形成最终解决方案。2013年7月18日,J公司向西安市城市房屋征地移往管理办公室提交判决申请书,催促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签定征地安置协议。



2015年11月12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省政府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催促依法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审核土地件》将原告名下土地收回储备的行政行为违法。2016年2月26日,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保持了市政府做出的《审核土地件》。原告A上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1.关于无罪的问题,被告市政府依据新城区人民政府开具的《安置函》“已完成项目腾迁,场地超过三通一平”的阐释及西安市房屋征地移往管理办公室在函件上“情况属实”的签章,确认已对原告A公司拆迁补偿完毕,科证据不足。

2.关于事实不清的问题,因《拆迁补偿协议》核心内容表述明确为原告A公司与第三人J公司就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预付拆迁补偿款事项,且原告有证据证明与第三人J公司并未就征地补偿正在协商之中。被告市政府以此《征地补偿协议》确认征地补偿程序已完,事实不明。

3.市政府在原告A公司尚未取得征地补偿完时,即作出《审批土地件》,继而做出土地收回储备的行政不道德,程序不当。



律师理解:

首先,依据《土地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后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项“为实施城市规划展开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用于土地的”,被告市政府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法定职权。其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道德系由对用地单位权利的剥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必要补偿”。在此,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建议,如果您在牵涉到土地、房产以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遇到法律问题,请私信facebook,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展开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