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访问!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拆迁维权律师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常识 > 正文

北京拆迁律师: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维权律师  日期:2021-08-27

原标题:北京拆迁律师:法律规定:先补偿后征地

有网友咨询,自己的房屋被划归征地范围内,本来是一件好事,经过和拆迁方的谈判,基本买断了,但是还没有签署协议就要求腾退房屋,并且没有任何安置费用。中师很明确的回应了这位网友的咨询,首先不要盲目搬出房屋,其次是即使投了协议也要补偿款到账后才能搬离房屋。并且,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也为大家总结了涉及问题的具体资料。

一,先补偿后迁往是原则

这是拆迁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不能违背。

1、如果选择的以货币移往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派发补偿款;

2、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金安置房)形式赔偿金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性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给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性费用。

二、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用土地的各项花费应该自征地赔偿金、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缴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先补偿后迁往】实行房屋征税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做出房屋征税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后,被征税人应当在补偿协议誓约或者补偿要求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已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税人搬迁。禁令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驳回行政诉讼,在补偿要求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迁往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要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该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对调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必须全面专业的科学知识,必须对全局的把触,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具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准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可观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上任何征地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http://www.sohu.com/a/485230025_120874110回到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